强制性认证标志使用说明
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2002年5月1日发布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2.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3.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4.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志为:
5. 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1)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
(2)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3)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6. 获得认证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的规格须符合相应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应要求。
7.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3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发放,认证标志的申请人(持证人)向3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购买。自行制作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持证人)向3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并在获证产品上加贴。
8.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对其发证产品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9. 有关强制性认证标志办理事项请查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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